广东乡村振兴促进会组织章程
广东乡村振兴促进会组织章程

(2024年5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名称是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会。英译: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Rural Revitalization  Promotion (缩写GPARRP)。

第二条  本促进会是由广东省内志愿推动乡村振兴事业发展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组织和知名企业家、慈善家等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汇聚社会资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五大振兴、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共同富裕,为广东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添砖加瓦。

第四条  本促进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本促进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促进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促进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八条  本促进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大院5号楼2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合法、自愿、安全、有效的原则,接受关心支持广东乡村振兴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实物及提供的技术援助,管好、用好善款,发挥使用效益;

(二)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建设;

(四)助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

(五)助力乡村人才振兴,参与培养乡土人才,引导乡贤能人返乡创业,动员科技人才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六)助力乡村善治,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明,弘扬乡土文明,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七)助力乡村建设,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

(八)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决策参考,选树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本促进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促进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促进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促进会会员由不少于50名省内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应当拥护本促进会章程,有加入本促进会意愿。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加入本促进会;

(三)拥护本促进会章程;

(四)愿意参加本促进会活动;

(五)无涉及公益诉讼作为被诉主体;

(六)无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不诚信事件;

(七)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促进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权;

(二)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促进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未经本促进会许可,不得以本促进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促进会会员条件的;

(二)组织会员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促进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促进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促进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促进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促进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促进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十二  本促进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促进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是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本促进会章程;

(二)决定本促进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对本促进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促进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促进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促进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促进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本促进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促进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本促进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促进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年。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促进会,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本促进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促进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促进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促进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决定本促进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和本促进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四)制订本促进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三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  本促进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促进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促进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促进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促进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促进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促进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促进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  监事会议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促进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三十六  本促进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促进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促进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三十七  本促进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促进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三十八  本促进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三十九  本促进会负责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条  需要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促进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促进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促进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促进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  本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促进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  本促进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  本促进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  本促进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促进会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本促进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  本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促进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本促进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促进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促进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促进会承担。

四十  本促进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四十  本促进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四十  本促进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促进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  本促进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五十  本促进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五十一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

(一)本促进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

(二)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联合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三)本促进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  评比达标表彰申报审批。本促进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须提前60天征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五十  本促进会的财产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组织公开募捐的收入;

(四)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投资收益;

(九)其他合法收入。

本促进会财产受法律保护,所得的收入及其孳息除用于与本促进会有关的和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用于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投入人对投入本促进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五十  本促进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促进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十  本促进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本促进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因受财政预算管理限制而不能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核准,可豁免会费。

五十七  本促进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100  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

(三)超过  100  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

(四)超过  100  万元的慈善支出项目;

本促进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五十八  本促进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促进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五十九  本促进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监事、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本促进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本促进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促进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六十 本促进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六十  本促进会慈善财产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本促进会会员中分配。

本促进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促进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六十  本促进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六十  本促进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促进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六十  本促进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促进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捐赠人对投入本促进会的捐赠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捐赠人有权向本促进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促进会应及时据实答复。

本促进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促进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六十  本促进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六十  本促进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促进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促进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六十七  本促进会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本促进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六十八  本促进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事项,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本促进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在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相关审计报告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

六十九  本促进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本促进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促进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七十  本促进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七十  本促进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促进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促进会依法不予公开。

七十  本促进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七十  本促进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促进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促进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促进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七十  本促进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促进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七十  本促进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七十  本促进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七十七  本促进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七十八  本促进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七十九  本促进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八十  本促进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促进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促进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八十  本促进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八十  本促进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规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促进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  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  本促进会修改章程,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八十  本章程经2024年5月8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八十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八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