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会会员管理,依据《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促进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科学的管理秩序,激发广大会员的荣誉感、责任感,自觉遵章守法履行义务。充分尊重会员地位作用,维护会员合法利益,调动建言履职的积极性,改革创新,齐心协力为我省乡村振兴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本促进会会员是指广东省内志愿推动乡村振兴事业发展的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组织,知名企业家、慈善家等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中的单位和个人成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促进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权;
(二)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促进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履行共同签订的公约和倡议;
(三)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未经本促进会许可,不得以本促进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会员的入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应承诺拥护和遵守本促进会章程,经规定程序审核通过方可成为本促进会会员。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加入本促进会;
(三)拥护本促进会章程;
(四)愿意参加本促进会活动;
(五)无涉及公益诉讼作为被诉主体;
(六)无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不诚信事件;
(七)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促进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的会费缴纳
第九条 本促进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运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条 本促进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因受财政预算管理限制而不能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核准,可豁免会费。
第五章 会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促进会会员由省内单位或个人会员组成,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本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下会员单位可书面委派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
第十二条 本促进会建立会员信息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促进会秘书处。本促进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职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促进会将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本促进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促进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促进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促进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且在本促进会网站、刊物等相关对外媒体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六章 会员的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对为履行社会责任或者为本促进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本促进会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本促进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促进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促进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促进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秘书长负责拟定修订草案,理事会审核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