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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会副会长增补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发展需求,规范本促进会副会长单位增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本促进会副会长单位增补及选举工作,接受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二、候选单位名单通过民主协商与自荐方式产生。

三、候选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并拥护《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履行职责,维护本促进会的权益,按期缴纳会费;

(二)积极主动参与乡村振兴建设,热心公益事业,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愿为社会公益和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一次性支持本促进会业务费用不少于30万元(含物资)。

四、候选单位应在理事会议召开前15日递交申请材料(含承诺书)至本促进会秘书处。

五、本促进会副会长单位候选名单增补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各理事均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结果向全体到会理事会成员通报,并在下一年度会员大会进行选举确认,其任期与本届会员大会任期相同,按规定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