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的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本促进会的运行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促进会全体会员需履行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因受财政预算管理限制而不能缴纳会费的高校、科研院所、乡村振兴服务行业平台组织,以及相关个人等性质的会员,经理事会核准,可豁免会费。
第二章 会费收取
第三条 本促进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情况,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五条 会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促进会成立当年各会员单位在成立后的两个月之内缴清会费,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度一次。首次会费年度为2023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其中老会员需在每年的1月份一次缴清当年会费,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全额缴纳),当年12月21日前批准入会的按一年度缴纳会费,此后批准入会的按半年度缴纳会费。会员可以缴纳一个年度的会费,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多个年度的会费;因为会员自身原因降级的(副会长降理事、理事降会员等),均不退还已缴纳会费。
会费缴纳方式为交付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促进会账户。
第六条 本促进会不得重复收取会费,本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单位重复收取会费。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会费的开支范围:
(一)本促进会及各分支机构必要的办公开支;
(二)组织举办促进会大型会议活动、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平台建设及考察交流等活动开支;
(三)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活动开展等开支;
(四)秘书处聘用相关工作人员费用支出、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开支;
(五)其他根据促进会章程业务范围规定需要应支出的费用。
第八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九条 原则上会员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本促进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本促进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本促进会秘书处每年检查一次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并向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秘书长负责拟定修订草案,会员大会审核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