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会会员大会职权运行,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的职能作用,维护全体会员权利,推进促进会民主管理,保障会员大会议事、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章程行使职责。会议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会议代表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代表会员单位意志时,应及时进行调整或增补。
第二章 会员大会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本促进会章程;
(二)决定本促进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对本促进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责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规则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四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遵照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全体理事对于会员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义务,不得阻碍会员大会依法行使职责。
第三章 会员大会召开方式
第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秘书处提出,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须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织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提前15日通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促进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四章 会员大会提案
第十二条 本促进会会员有权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促进会业务范围和会员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事项,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或措施;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本促进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提出具体事由及议题。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并在会员大会通知中标注说明。
第五章 会员大会通知
第十六条 本促进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促进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会议通知:
(一)以书面形式通知,明确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说明会议审议的事项,为会员大会代表提供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三)明确会议代表均有权出席会员大会,并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明确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
(五)明确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本促进会秘书处发出召开会员大会通知后,会员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改期的,应提前3天告知全体会员。
第六章 会员大会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七章 会员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实行会员大会代表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会员大会重大事项(修改章程,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监事长、监事)的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决议的形成,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决定本促进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监事长、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八章 会员大会资料整理及归档
第二十四条 整理从筹备会议到会议结束期间所有文件,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秘书长负责拟定修订草案,理事会审核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