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理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理事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促进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理事会职权
第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本促进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促进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促进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促进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决定本促进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和本促进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四)制订本促进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理事会提案
第三条 需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提案人须提出具体提案,理事会对具体提案须作出决议。
第四条 理事会的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促进会业务范围和理事会权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提案人对提案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对相关提案进行解释。
第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提案,各有关提案人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递交提案及有关说明材料。秘书处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理事会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提呈秘书长。秘书处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秘书长对不提交理事会审议的提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正当合理说明。
第六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秘书处负责与所有理事沟通和联络,获得各位理事对有关提案的意见建议并及时转达提案人,提案人应当及时完善其提出的有关提案。秘书处还应及时安排补充理事们对提案内容做出决策所需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其他有助于理事做出科学决策的资料。
第四章 会议方式与通知
第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八条 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1.会长认为必要时。
2.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三)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监事。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口头通知,但召集人须在会议上作出解释说明。
第九条 理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未对会议通知不符合章程或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已依照前述规定收到会议通知。
应参会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秘书处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联络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审议事项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审议事项的有关内容。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理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五章 理事会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理事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促进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对于需要进行集中和充分讨论的重大、复杂或特殊议题,理事会应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可根据议题邀请有关非理事成员列席参会。
第六章 理事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五条 每项提案讨论表决前,有利害关系的理事应当回避。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理事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理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理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理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理事应慎重表决,一旦对提案表决后,不得撤回。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权利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理事签字确认。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理事,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重大事项(选举、罢免负责人)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严格按照会员大会和本促进会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七章 会议文件整理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的姓名;
(二)出席理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理事会的理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审议的提案;
(四)理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理事认为应该记载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促进会章程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理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理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秘书长负责拟定修订草案,理事会审核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